评价报告与专利权无效宣告两种制度,虽
然在请求主体、具体办理机构和审理程序、救济途径等形
式要件上存在差异,但在实质要件方面存在以下相同之
处:
(—)制度设计目的完全相同
从评价报告制度与专利权无效宣告两种制度所对应
的法条,可以明显看出两者的制度设计目的基本相同。主
要表现在以下 3个方面:1、都是为了防止在专利的审查
过程中由于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从
而导致部分不完全符合专利授予的标准的申请被授予专
利权;2、都是为了防止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采取
实质审查,从而导致部分不完全符合授予的条件被授予
专利权;3、都是为了防止原本不应该授予而因为某种非
正常因素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发生。
(二)审查或评价的内容大部分相同
根据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专利
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
据请求可对导致专利权无效的 9种情形进行审查。这些
审查内容与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 3节
·3.2.1实用新型专利”所规定的专利权评价内容相比·较,
除了“向外申请保密审查”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三)审查或评价结论的公开程度相同
现行《专利法》第46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
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现行《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57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评价报
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可见,评价
报告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虽在公开形式上有所不同,
但其公开的内容和程度相同,即向全社会公开,任何单位
或个人均可知情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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