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报告制度由检索报告制度发展而来,它们之间
相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都是对已授权专利检索和评
价。 对比新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评价报告与
检索报告两种制度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请求的主体不同
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将请求出具评
报告的主体定位为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而旧法中
规定有权请求出具检索报告的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对
于什么才是“利害关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
南)第十章第二节“2.2请求人资格”规定:利害关系人是
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 60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
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笔者认为,除了专利
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应当
属于“利害关系人”之列。
(二]报告的客体不 同
评价报告的客体包括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两种专利类型,而检索报告的客体仅限于实用新
型专利。发明专利由于有较完善的实质审查制度,所以不
作为评价报告的客体。
(三]报告的内容'不同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五部分第
十章“引言”部分的规定,在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5
条所列举的无效理由中,除了涉及“向外申请保密审查”
的无效理由之外,其他所有专利授权的实质性要件和导
致专利无效的全部理由都在评价报告的评价内容之列。
而检索报告仅对所涉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文献检
索和比对,并不对专利权的有效性 、确定性进行具体阐述
评析,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四)办理时限和公开的范围不同
根据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7条规定,评价报告
的办理时限是2个月,且属于法定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
件】而依照旧法的规定,检索报告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且
作出后是否公开,完全取决于请求作出检索报告的专利
权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五)更正程序不同
在更正程序方面,评价报告与检索报告存在以下区
别:1、 在程序启动主体上,评价报告在检索报告的基础
上,增加了报告作出部门可自行启动更正程序。2、在可更
正的内容上,检索报告仅规定对“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
误”可请求更正,而评价报告可更正的内容还包括“作出
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结论所依据的
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等方面的错误。3、在具体运作上,与
检索报告不同的是,评价报告的复核应当成立由组长、主
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3人复核组,且复核结果须经复核
组合议后作出。
(六] 出具报告的机构不同
如前所述,评价报告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 3
个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接受委托并出具,而检索报告则可
以由除此之外的多家检索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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