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
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专利进行检
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
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