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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反思
  2013-3-12 来源:本站 点击:5416

对这个问题的反思主要需要理清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之间的

关系。中国一直是个泛道德的社会,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统治者

习惯于依靠道德而不是法律来守护手中的江山,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时,民众和官方会习惯性地要求“舍法取义”,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

法律职业道德是与大众道德相混淆的。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

活动进一步专业化,产生了专门的法律职业群体,进而形成了与大众职业

道德有区别的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随着法律职业的进一步细化,法律

职业道德也出现了分野,分为了作为辩护方的律师职业道德、控诉方的检

察官职业道德和审判方的法官职业道德,这种法律职业道德的细化是法

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具体到律师行业中,可以这么说,没有成熟的职

业道德,就没有成熟的律师业。律师的职业道德不仅与中国长久以来所

崇尚的大众道德有着重大区别,就连与同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检察官职业

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也有着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法律职业

的“非道德性”,这里的非道德性中的“道德”是大众伦理道德,但是非道

德性也并不是违反伦理道德,而是指与之存在隔阂或者不能完全相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这种“非道德性”的根源在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专业

化,有时其专业理性使之不得不远离大众道德。法理学家朗·L. 富勒曾

对这种律师职业道德的“非道德性”有过这样的表述,在一件刑事案件

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

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

不感到良心的谴责。但是如前文所述,中国是个泛道德的社会,自古讼师

就为人们所不容,在现代,律师被很多人认为是为坏人讲话的人,理所当

然地也就被归入坏人的范畴,这实质上就是将律师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

相混淆,而这种观点的作祟,是目前律师行业遇到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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