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的反思主要需要理清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之间的
关系。中国一直是个泛道德的社会,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统治者
习惯于依靠道德而不是法律来守护手中的江山,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时,民众和官方会习惯性地要求“舍法取义”,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
法律职业道德是与大众道德相混淆的。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
活动进一步专业化,产生了专门的法律职业群体,进而形成了与大众职业
道德有区别的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随着法律职业的进一步细化,法律
职业道德也出现了分野,分为了作为辩护方的律师职业道德、控诉方的检
察官职业道德和审判方的法官职业道德,这种法律职业道德的细化是法
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具体到律师行业中,可以这么说,没有成熟的职
业道德,就没有成熟的律师业。律师的职业道德不仅与中国长久以来所
崇尚的大众道德有着重大区别,就连与同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检察官职业
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也有着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法律职业
的“非道德性”,这里的非道德性中的“道德”是大众伦理道德,但是非道
德性也并不是违反伦理道德,而是指与之存在隔阂或者不能完全相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这种“非道德性”的根源在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专业
化,有时其专业理性使之不得不远离大众道德。法理学家朗·L. 富勒曾
对这种律师职业道德的“非道德性”有过这样的表述,在一件刑事案件
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
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
不感到良心的谴责。但是如前文所述,中国是个泛道德的社会,自古讼师
就为人们所不容,在现代,律师被很多人认为是为坏人讲话的人,理所当
然地也就被归入坏人的范畴,这实质上就是将律师职业道德和大众道德
相混淆,而这种观点的作祟,是目前律师行业遇到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