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司法实务中运用的电子证据很多与计算机及系统、网络、数据
有关联性,这一部分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但电子证据中还有一
部分与以模拟电子技术的半导体技术制成的通信工具和摄录机有关,这
部分与计算机证据完全不同,另外计算机又不仅限于电子计算机,还有光
学计算机、机械计算机和生物计算机,这些电子计算机以外的计算机形成
的证据当然也非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与计算机证据,在与电子计算
机有关联性的证据上存在相同的情况,二者是交叉关系,无大小之分,既
非包含关系,、亦非相异。
其次,数字化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方式正逐步伸人现实生活中
的各个领域,其所使用的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中就有电子计算机及其
网络,由此形成的数字证据,也可称为电子证据或计算机证据。又由于现
代电子技术分为数字电子技术和模拟电子技术,其产品如模拟手机、模拟
电视和数字手机、数字电视,由此形成的电子证据和数字证据之间就是包
容关系。除电子计算机及网络以外的数字设备,如数字手机、数字摄录机
等形成的数字证据就完全不同于计算机证据,二者是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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