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也称为数字证据或计算机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保
存于计算机存储器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宸
息。”①这是将三者相混淆的观点,事实上三者概念是不同的。
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
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南非的《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
第 1条第 3款规定,无论某一设备或装置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被称做计算
机,只要它能够以电子方式、电子机械方式、机械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受妄
吸收提供给它的数据与指令,遵循这些指令依照数学或逻辑规则来处蓄
这些数据,在这种处理实施之前或之后存储这些证据,并且通过这种处笙
产生源于这些数据的信息·则这种设备或装置就是本法所称的计算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
其衍生物。@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Vnifom Electionic Evidence Act,
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
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
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的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
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
数字证据是指信息数学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在信息数字处理过程中,敦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
畜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入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
茳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结果输出。数
责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
致字证据的外延具有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
致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
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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