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原则本是传统证据学理论中调查取证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
证据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笔者将其重申为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合法性的一
个基本原则,是考虑了电子证据的特性和取证的特殊性,并结合非法证蔫
排除规则的要求后,为突出该取证的程序合法价值理念而作出的选择:
因为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中,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其结果将直接
导致取证后结果的不真实,这一点与其他证据相比,尤其突出。其他六种
证据,特别是实物证据,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在很大程度
上,取证结果无本质变化,证据失真的可能性相对小很多,但电子证据却
反,在其取证中,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改变其性质和内容,并且难以
其恢复为原始状态,所以在刑事电子取证中坚持并突出合法性原则不
二是对程序保障价值的追求,更是为了实现案件的实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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