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属高科技犯罪,它的犯罪手段总是随着科技高速
发展而不断演变,同时因为计算机及网络本身存在安全缺陷和隐患,因而
对计算机及网络的取证研究总是“亦步亦趋”,并且首先是从技术领域的
研究开始的。高科技犯罪中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与电子证据取证中的指
关技术,从本质上说应属同种类的,甚至是以相同计算机语言为基础开发
出来的,因而技术领域中的取证研究是遏制高科技犯罪最基本的前莫-
然而仅仅从技术领域来研究电子证据取证是远远不够的,技术领域中
取证研究成果仅仅是打击高科技犯罪的必要条件,没有法学领域中取还
研究成果的支持,一切针对高科技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将归于失 :
目前我国司法部门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简单地认为元
论是何种高科技犯罪,只要能够侦破,之后的起诉、审判、定案自然顺理
章,其中电子证据及取证问题完全可以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予以认定-
然而事实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只能“牵强附会”地为司法人员所,:,: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