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司法机关、电子技术专家和电子司法取证鉴
定认证机构及辩护律师等取证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发现、取得、保全固定电
子证据的诉讼证明活动。其特点是:第一,取证主体的特定性。取证主体
的特定性是刑事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之一,也是取证活动
是否合法的因素之一;同时因刑事电子证据的特点又决定了刑事电子证
据取证主体与其他六种法定证据的取证主体存在差别,换言之,刑事电子
证据的取证主体并不局限于司法机关、辩护律师,还包括电子技术专家或
司法鉴定机构等新型取证主体(后文将详细阐述)。第二,取证活动的高
科技性和规范性。刑事犯罪活动中始终有一部分是伴随科技发展而具有
高智能性的犯罪活动,该犯罪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所占的比重也变得
越来越多,对取证活动的技术要求也是越来越高,这种技术要求要远高于
对其他六种法定证据的技术要求。而且基于电子证据特点中的无形性、
易破坏性、易被篡改性,又要求取证活动要严格执行具体的取证操作规
范,否则将会出现取证事故,致使电子证据湮灭。第三,取证范围的无限
性。电子证据载体中的互联网络区域的无限性,遥感技术、激光技术、空
问技术使用的广大范围,都决定电子证据取证范围难以局限于一隅,因而
取证范围的无限性也影响着取证活动的高科技性和取证主体的特定性。
第四,取证对象的无形性。电子证据以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或类似性
能的技术形式存在于相关载体中,不能以入的感官直接感受到,只能借助
科学设备将其转化为人们能以常规方式感受到的形式,而取证活动就是
将这些无形的对象予以发现、提取和固定,并转化为可视、可说、可听的常
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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