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3条、第171 条第 2款,对收集证据的主
了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收集证据的合法主体;自诉案件中,
妄 人负举证责任,自诉人是提供证据的合法主体;辩护律师在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在法院审判阶段有权收集证据,是收集、提供证据的合法
主体。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收集证据的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有法定回避的情况下不
得参与收集、提供证据,如果违背回避制度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
就是不合法的。
这些都是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收集证据的
主体不是上述人员,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其证据的来源是不合法的,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