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手段合法要求不能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
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61条亦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
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是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的。
对证据收集之所以做出禁止性规定,其目的也是要求取证手段必须
合法,防止非法取证,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严厉禁止,除《刑事诉讼法》明确做了禁止性规
范之外,《刑法》第247条还专门设立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作为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执法人员把刑讯逼供当做取证的一项法宝,
死死抱住不放,把逼取口供作为破案的主要方式,在办案中大摘刑讯逼供。
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往往是冤、假、错案的“温床”,几乎所有曝光的
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侦查的刑讯逼供案
不少,杜绝刑讯逼供,大家要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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