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取得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违法取得的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第 2编第 2章即“侦查”章节中,对取证的程
序作了详尽的规定、明确的要求。
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如果在讯问
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只有一人,自问自记,该讯问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 依据。
口供制作完毕,侦查人员应当亲笔签名。如果侦查人员没有签名,或者
由他人代签名字,即属不合法。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侦查人员或者疏忽大意或
者图懒省事,将几个证人一块问、一块作笔录即属不合法。
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但是在许多勘验检查笔录中找不到见证人签字等,均属取证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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