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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刑事证据的三个切入点
  2013-3-5 来源:本站 点击:5345

所谓证据内容,就是证据所反映的人、事或物的情况。证据的内容首

    要具有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 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才是证据,而不是虚假情况,

    证据要具有客观性,这是证据的首要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必须是能够证

    ,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人们主观判断、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的。

  “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等,这些都是无法查证核

实的,无法证明案件真实的情况。只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就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例如,张三做证说我猜想是李四作的案,由于张三的陈述不是亲眼所

见,亲耳所听,那么张三的陈述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其次,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这是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标尺: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证明的内容要与案件有必然联系,不能

与案件毫不相关。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 1 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如果证明的不是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纵然具有客

观性,任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若与案件毫不相关,这些事实材料便失去证据的功用,从而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大与小,也直接关系该证据证明力的大与小。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现场,发现有一滩血迹 ,但是经法医技术鉴定

该血迹是猪血。尽管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取证方式也合乎法

律规定,但是由于该鉴定结论与故意杀人案件无关系,证据应有的证明力

便荡然无存,所以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

    最后,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这是证据具有证明资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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