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入陈述、
罪嫌疑人、被告入供述和辩解,就属于大家通常所说的“人证”。
人证客观性差、可变性强,律师一定不要轻易去触碰。只要触碰人
正.风险就会接踵而至。
律师对人证取证的结果无非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改变了原来的说
去,第二种维持了原来的说法。如果取得的证据对被告人不利或者取得
证言与控方证据完全相同,那么律师的取证就会是徒劳无益的。
如果人证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与推翻了原来给控方出具的证言,那么
证人就会处于伪证罪的边缘,控方若对其再次取证,人证不能复归原位,
出证人的刑事风险就会不期而遇。一旦人证复归原位,律师就会涉嫌妨
害作证罪,所以律师对人证一般不要碰。
不要碰人证,不等于律师不取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
言,律师完全可以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
证。律师只有会自保,才能保他人。
律师若不能自保,当然无从解救他人。俗话说“理解万岁”,真的希
望当事人及其家属理解律师的难处。“节外生枝”,律师被司法机关拷
问,不仅对律师无益,肯定对当事人及其家人也是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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