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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2-7-31 来源:本站 点击:6286

第八章  著作权人的权利
.芋且的表演,因为电影等本身就是作品,放在表演权中不符合:逻
濉〕::    求,所以,著作权法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茎于放映权,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放映,也可以授权他人放映并
" { "" ~,丁:;都,任何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放映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
的以外,均构成侵权。
    (七] 广播权
    ~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J+’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
d“↓   、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是针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
;[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适宜广播的作品而言的。广播的方式有
    磁、有线方式和通过扩音器等工具向公众传播。这里的公众是
" :!。' 【特定的入,而以特定个人作为广播对象的广播不属于著作权法
 上上的广播。
    基于广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自已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
8I:,)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广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
111[bl:-:以外,均构成侵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
    ·←ft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不同,信息网络传播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
 手获得作品。随着计算机通讯等技术的发展,作品在网上传播而
    i: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状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
”" "∫;括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件圭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
    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
~.F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 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
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
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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