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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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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枚是决定作吊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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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0 来源:本站 点击:5710 |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下精神权利:
1. 发表权
发表枚是决定作吊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
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有以下特点:第一,发表权只能积极行使一次,作品一
旦发表,发表权即消灭。但发表权的消极行使并不导致该权利的P肖=
灭,作者或其他有权发表的人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仍可以将作品公】
之于众。第二,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关系密切。在很多情况下,发
表权与财产权一同行使,例如作者可以以表演、出版的方式发表作
晶,而表演或出版本身就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方式。将作品予以发
表往往还是进一步使用作品的前提条件。第三,在著作权转让或法
律规定著作财产权由他人享有但该他入不享有发表权时,权利人发
表权的行使要受到若干限制。即发表权入不能禁止财产权人以行使
财产权的方式发表作品。发表的方式很多,除了出版、广播、展
览、表演、广播、放映等这些常见的方式外,在公众场合演讲、即
兴演说等也被视作发表的方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上发表
作品也成为一种时尚。可以想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发
表的方式也会越来越丰富0
发表权赋予了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自 由。作
者创作作品,有的并不一定想公之于众,比如,对于有关个人隐
私、个人秘密的作品,以及未创作完成的作品或是作者不满意的作
品等,作者极可能不愿将其公之于众。法律应当尊重作者的选择,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表权才属于精神权利。
发表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一般情况下应由作者行使,但在下列
情况下,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入行使卜
其一,作者身份不明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入行
使。
其二,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末明确表示不发表,
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入或者受遗蹭入行使;没
有继承入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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