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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额请求赔偿
  2012-7-24 来源:本站 点击:5448

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
润 (措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
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批复,被类推适用于
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案件中。由于侵权入往往不愿意提供其经营
账目,实践中允许法院在侵权入拒绝提供账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
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了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
    (三] 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被侵权入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困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
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
-是比较简单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比较合理的一种计算
方法,这种计算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侵犯知识产权损失赔偿额的计
算。
    在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如果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
讼前已经颁发了许可证,可参照该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赔偿金。按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参照外国的司法实践,许可使用费只有符合
下列条件,才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础:(1)在侵权诉讼前权利
入已就该权利取得或约定了许可使用费;(2)在同一地区所颁发的
许可证的使用费费率是一致的;(3)必须有若干个被许可人向权利
入支付了使用费,以证明这种许可是合理的;(4)许可的权利与侵
权行为之间具有可比性,郎许可的地域范围、权利内容等具有可比
性。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解释,为许可使用费的 1 至 3
倍,具体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情节、范围、时间
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
    没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按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1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
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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