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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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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役权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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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6 来源:本站 点击:6795 |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四节 地 役 权
一、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土地使用便利而利用他入土地的权
利。地役权的发生以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为前提,供役地与
需役地并不以邻近为必要,二者即使不相邻或相距较远也可成立
地役权。其本质在于限制供役地的使用权范围,增加需役地的利
用价值。
(二)地役权的社会作用
地役权制度始于罗马时代,为罗马法役权之一种。依罗马法,
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地役权是为特定土地的使用便利而利
用他入土地的权利,即有都市地役权和田野地役权之分。前者如
采光、架梁、敬烟,后者如通行、取水、排水、采土等。
近现代各国民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均确立了地役权制度。
。现代英美法亦有与大陆法系类似的地役权制度。③地役权愈来愈
显示着积极的社会作用。首先,地役权增大了需役地的使用价值,
提高了充分利用土地的经济效益。其次,地役权合理调节土地利
用状况。这种调节是通过当事入的约定产生的,是最大限度地调
节不动产利用关系,大大减少了不同使用人的权利冲突和矛盾,促
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三)地役权的特征
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用益物权范畴,但与建设用地
使用权相比,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为利用他入土地供自己土地方便使用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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