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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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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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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6 来源:本站 点击:5274 |
规定以交付租金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第 3条规定,对我国城市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
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个人和单位因不能一次
性交足出让金而改变为分期交付,实质上演变为以交付租金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在未来物权法中有必要确认以出租方式
也可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制度。
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优点:
1.. 拓宽了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按
约定支付租金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又多了
一条途径,既方便了用地人,又可刺激有效利用土地。出让土地使
用权要求一次性付足全部出让金,必须导致用地方因资金因难而
难以成交。租赁是分期交付租金,可以使资金困难的人同样可以
取得土地使用权。这实际上是拓宽了土炮使用权取得渠道的便民
之举。
2. 租金的物权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金不仅可以通过约
定分期交付,增加幅度及方法,可以约定减免及欠租违约处罚等条
款,而且租金经登记即可物权化,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如果有
欠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所有人可向转让人或受让人
请求支付欠租金,或向受让人提出异议,受让入未支付欠租不得建
设用地使用权。
3. 转让的限制性。即租金未全部支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得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交付的全部租金应相当于同期限的全
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可转让。以此防止“炒地皮”现象产生。
4. 出租期间的稳定性。以出租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国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届满,便
用权入可以续租,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土地所有入不得拒绝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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