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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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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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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21 来源:本站 点击:5415 |
(二)时效利益可否放弃
时效利益不得事先放弃是各国通例。因为若许事先放弃,居
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对方当事人放弃
时效利益,有违法律设置时效制度的本:意。但是,在时效完成后,
已取得时效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则是允许的,因
为此时不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当影响问题。民法通则第 138
条明确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
时效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就义务的履行达成的协议是否具
法律效力,在我国曾有争论。现最高法院已明确此种协议具有
律效力,殊值赞同。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看待民事主体处分÷
己民事权利的自由,以及合围自由的问题,此外,还涉及对诚实信
用原则的尊重。
四、时效抗辩及其限制
诉讼时效效力的实际发生以义务人行使抗辩权为条件,因此,
抗辩权的行使对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有必要专门
加以研究。
(—)抗辩权行使之主体
得行使抗辩权之主体,有的规定为债务人(台湾地区“民法”
有的规定为义务人(德国民法),有的规定为当事人(日本民法),有
的规定为有利益之一切人(法国民法)0 日本判例则限定为“因时
效直接受利益之入及其继承人”,即因时效直接取得权利或免除义
务之人。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做规定,根据时效理论并参照德国
和台湾地区(因为我国的诉讼时效与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消灭时g;
属同一类型]的立法例和有关理论,可以解释为下列人得行使抗黉
权:
1. 债务人(责任人)及其继承人
债务人及其继承人得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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