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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6273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擬定的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尺度,經我院審查修改,並征得你省同意後,已經提交我院審訊委員會第318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修改定稿的『尺度』電告你院,希你院照此執行。
『尺度』的全文如下:


雲南省關於販賣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尺度
一、個人制造、販賣、運輸鴉片500兩以上的,正法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制造、販賣、運輸鴉片在300兩以上不滿500兩,少數情節特別嚴峻的,也可以正法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制造、販賣、運輸黃皮2500克以上的,正法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制造、販賣、運輸黃皮在1500克以上不滿2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峻的,也可以正法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制造、販賣、運輸海洛英、嗎啡500克以上的,正法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個人制造、販賣、運輸海洛英、嗎啡在300克以上不滿500克,少數情節特別嚴峻的,也可以正法刑,並且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情節特別嚴峻是指:販毒團體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貫販毒的;武裝販毒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販毒又開設『煙館』容留他人吸毒的;內外勾結,進行國際性販毒流動的;販毒犯在勞改期間脫逃後又進行販毒的等。
五、在處理販毒案件中,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仍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毒品犯罪


第一章 指導思惟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依法懲辦毒品犯罪,實現量刑的基本平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尺度有關題目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劃定,結合上海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裁量刑罰的詳細情況,制定本指南。
不能心慈手軟。要熟悉到:不果斷采取嚴肅的措施就不能有力地震懾毒品犯罪分子,就不能迅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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