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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印發《販賣安鈉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6229
1983年春,王又經張水月同意,將庫存的8003瓶『安鈉咖片』銷售給群眾。

志民將『安鈉咖片』帶到萬榮和內蒙等地高價出售給群眾吸食,非法獲利355元。
  上列被告人販賣毒限劇藥的行為,已造成嚴峻後果,使良多群眾吸食毒限劇藥成癮,精神萎靡,無力勞動。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運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七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重辦嚴峻破壞經濟犯罪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的劃定,對上列各被告人分別判決如下:
  張水月犯販毒罪,判處無期徒刑。
  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沒有提出上訴。被告人王長鎖擅自出售『安鈉咖片』,並將『安鈉咖片』列入銷售目錄,致使大量『安鈉咖片』流入社會,情節嚴峻,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志剛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3662元9角;
  鄭安章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1990元;
  孫志民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1707元4角5分;
  劉吉利犯販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販毒資金和非法獲利1467元;
  王長鎖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長鎖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出售本廠出產的『安鈉咖片』340瓶,並將『安鈉咖片』列入銷售目錄。
  被告人鄭志剛、鄭安章、孫志民、劉吉利大量販賣一類毒限劇藥,給群眾吸食,情節嚴峻,已構成販毒罪。


 


  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水月身為制藥廠廠長,違背國家劃定,大量出售毒限劇藥,嚴峻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與安全,情節特別嚴峻,已構成販毒罪,應予從重處罰。萬榮縣1農夫因吸食過量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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