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评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详细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5747 |
2. 财产所有权客体消灭。作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其自然状态之消灭亦可引起所有权的消灭,如物在生产或生活中
3. 所有权主体的消灭。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公民因死
亡以及法人因解教或被撤销,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存在,所
有权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
4. 抛弃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可以单方的意思抛弃其所享有
的所有权,如将衣服扔掉等等,均可使财产所有权消灭。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
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
共同部分时,每一所人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
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
的结合。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部分构成。因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为“住宅所有权”、“楼层所有权”对窒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学术界争论颇大,总而言之有一兀论二
1.一元给。浚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
部分所享有的权利。该观点最早为法国学者在解释《法国民法典)
第664条时所提出。①以后为日本学者采纳。
2. 二元论说。该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
共有部分所有权共同组合成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
|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