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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5747

2. 财产所有权客体消灭。作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
其自然状态之消灭亦可引起所有权的消灭,如物在生产或生活中
    3. 所有权主体的消灭。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公民因死
亡以及法人因解教或被撤销,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存在,所
有权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
    4. 抛弃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可以单方的意思抛弃其所享有
的所有权,如将衣服扔掉等等,均可使财产所有权消灭。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
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
共同部分时,每一所人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
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
的结合。它是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部分构成。因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为“住宅所有权”、“楼层所有权”对窒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学术界争论颇大,总而言之有一兀论二
    1.一元给。浚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
部分所享有的权利。该观点最早为法国学者在解释《法国民法典)
第664条时所提出。①以后为日本学者采纳。
    2. 二元论说。该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
共有部分所有权共同组合成的权利,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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