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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中国民法学
  2012-4-20 来源:本站 点击:5222

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这实际出现“主体虚位”状态。①因此,
为了防止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的非法转让,加强对农村土地的有
效管理,逐步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
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组织部分,集体土
地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生产资料之一。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明
确规定了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
止任何组织或个入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
结、没收等,以充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
    2.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另一重要类型。它是房屋所有入
对其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房屋指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房屋虽依跗于土地但却具有
独立性,房屋与土地不必同属一人所有,两者可分别成立所有权即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房屋因是土地之定作物,其又与土地
存在密切联系。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统一,不得由不同的主体分享。
    依房屋的性质和位置,我国房屋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城镇房屋
所有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
    (1)城镇房屋所有权。是指对坐落于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的所有权。对此类房屋所有权,我国已实行较为完善的登记制度。
根据房屋所有权主体类型不同,城镇房屋所有权又可分为:国有单
位房屋所有权(单位自管房屋所有权],即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事
业单位房屋所有权,此类房屋一般未实行商品化,不能进入市场自
由交换;企业房屋所有权,指各类公司、工厂、矿山等企业的房屋所
有权,此类房屋实行商品化,房屋所有者可自由处分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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