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男,17岁。2013年12月14日晚,杨某因私事与谢某发生口交争执,杨某遂叫曾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曾某带数人前来,用刀刺伤谢某,致使谢某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被告人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对被告人进行辩护,智豪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按照智豪标准24小时内会见了当事人,及时了解案情,及时采取提交法律意见,及时与承办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案件动态。
(二)律师会见
按照智豪的标准,智豪了不是会见次数需要达到8次,但是,智豪律师会见杨某并非收到标准的约束,而是出于自身的责任感,出于对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关系,智豪律师从接受委托到一审宣判,一共会见了当事人16次。在智豪律师回见杨某时,杨某称他们同监舍的人都羡慕他请了如此尽责的律师。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托团队力量,对承办律师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依托团队的智慧,从各方面找出可以辩护的角度,进而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最后由承办律师综合团队的意见,择出最后的辩护点。
智豪团队办理的伤害、杀人案件比较多,对于办案也是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智豪律师在团队讨论会议中,都积极发言,将自身经验分享给主办律师。
(四)辩护方案
通过集体的讨论,主办律师在法庭中,提出了以下观点:
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被告人杨某虽然作为事件发生的引发者,但被告人杨某打电话叫人来的本意是叫曾某数人前来助阵而非让其打架,并且承办律师通过与被告人会见时注意到一个细节,即在曾某在其车上拿到砍刀时,杨某制止了曾某等拿刀,这说明了被告人杨某主观是不愿意曾某等动刀伤害被害人的。2、死亡结果超出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本案中被害人是因刀伤致使失血过多而死亡,是因为在伤害的过程中曾某等人动用他们自身携带的刀具,这是超出杨某个人的可以遇见的范围的,而杨某在这过程中只有拳打脚踢,所以,承办律师认为杨某在谢某死亡的结果上不应当承当主要责任。3其他量刑情节,杨某在犯罪时系为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结合社会调查报告,承办律师建议法院对杨某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最后,法院认可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使杨某得以减轻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过程非常满意,判决出来以后,当事人家属不住口地向主办律师表示感谢,表示多亏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有理有据、精彩万分的辩护,法院才能判处如此较轻的判决。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的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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