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邓某邀约蔡某在南岸区上新街菜市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重伤,智豪辩护团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邓某在蔡某主动提出前往案发后,不能冷静对待,共同前往酿成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应认定蔡受张邀约,鉴于邓某主管恶习不深,因偶发纠纷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且只刺了一下,民事赔偿好,有认罪悔罪的行为,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