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元某,男,1972年生于重庆,汉族。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吴某存在纠纷,在偶遇被害人吴某后发生打斗,在元某刺伤被吴某后因被害人吴某阻拦继而进一步捅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因外伤致心脏破裂到时循环衰竭死亡。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经过:
(一)律师介入
当元某的妻子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时,其表示在其区县亦听闻重启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名声,故特意来到主城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经过与律师沟通,元某的妻子从智豪律师回答问题的谈吐中看到了智豪律师的专业实力,最终元某妻子决定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和一审的辩护人。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为了在第一次会见时,有足够的时间,智豪律师于次日凌晨5点出发赶往区县看守所,会见时,智豪律师先介绍了自身的基本情况,也向当事人传达了家人的慰问与关心,在和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后,智豪律师切入正题,开始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当事人也会咨询律师较多的问题,智豪律师都会一一作答。
虽然旅途遥远,但智豪律师仍然不辞辛苦,多次赶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三)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通过与被告人的数次会见与阅卷,逐渐了解事实,仔细的分析了案件经过,有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在智豪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主办律师将案件详情向团队进行了介绍,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以便与其他律师沟通,团队的其他律师各自表达看法,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及新见解,以期为主办律师寻找最好的支撑辩护的点,最后智豪律师提出了从轻辩护的新思路,主办律师在吸收诸位律师的观点后,进一步完善辩护方案。
(四)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为:第一,被害人殴打并抢走被告人女友田某的财物,并在案发时持械等候田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第二,被告人在化名潜逃期间有立功表现;第三,被害人送医院途中曾遇堵车,故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就医不及时等因素,如果及时就医就有可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第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了主办律师的辩护观点,使得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档中,获得这一刑档内最轻刑罚,智豪律师的坚持获得了回报,也得到了委托人即其亲属的认可,判决出来以后,当事人家属紧紧握住主办律师的手,再三感谢智豪律师为其作出的努力。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强大的辩护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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