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重庆刑事律师网——故意伤害(杀人)罪亲办部分案例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专题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故意伤害(杀人)罪 >> 故意伤害(杀人)罪亲办部分案例 >> 陈某故意伤害案 ——智豪辩护,成功轻判 >> 详细
陈某故意伤害案 ——智豪辩护,成功轻判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2967
 基本案情:

2014年某日,陈某的母亲及妻子与张甲、张乙两兄弟因土地占用问题产生争执,进而发生斗殴,陈某听说后敢去帮忙,在双方斗殴过程中,陈某用石头砸向张甲,导致张甲头部受伤倒地,案发后陈某向村干部电话反映了情况,并返回附近的家中,随后被民警控制,张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陈某因邻里纠纷用石头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陈某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事发三个多月后,陈某被逮捕,家属开始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于是决定为陈某聘请辩护律师。20144月份的某天,陈某的母亲及其妻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详细、耐心地解答了家属咨询的相关问题。在接受智豪律师免费提供的咨询服务后,家属了解到智豪的办案实力,当即与智豪签订委托协议。

(二)智豪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在24小时内联系看守所,会见了陈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详细地询问了陈某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本案的情况,用专业的刑法知识向陈某进行案情分析。另外智豪律师在会见中,智豪律师将陈某的相关权利一一告知,对羁押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智豪律师在会见完陈某后,立即拟草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提交给批捕部门。

智豪律师在端午节前,特意赶往看守所会见陈某,送去智豪律师及加入的祝福,智豪律师从接案到一审,会见了当事人10余次,另外不时地帮助家属送衣物或上账等,智豪律师始终秉承着只要能为当事人献一份力,无论大小都乐意效劳的敬业精神。

(三)智豪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并在智豪团队讨论会议上就本案详情展开描述,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其他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提出各自的宝贵意见。主办律师在认真记录下其他律师的意见后,将记录的意见和自己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一套完整的辩护方案。智豪团队的力量,也是当事人的希望。智豪团队对待每一个案件,都是竭尽全力,不遗余力。

(四)具体辩护思路

结合团队讨论中律师提出的宝贵意见,主办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为:

1、抓住尸检报告中的一些字眼,并结合抢救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疏忽,导致张甲摔倒的细节,主办律师提出不能排除张甲系第二次钝物撞击致死,相关证明无法得到唯一的结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2、抓住纠纷,斗殴细节,提出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法院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抓住陈某及时向村干部反映情况,并且回家等待抓捕的情节,提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4、结合陈某的家庭情况及陈某的一贯表现,请求法院对陈某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通过主办律师的据理力争、精彩辩护后,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提出的自首,被害人过错,及悔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适当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

法条解析: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王某激情故意杀人 智豪力辩成功保命
【下一篇】唐某为义气殴打他人致重伤,智豪律师竭力辩护获缓刑
相关内容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正当防卫
唐某为义气殴打他人致重伤,智豪律师竭力辩护获缓刑
重庆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不服一审死刑判决上诉案二审辩护(故意杀人、包庇毒品犯罪等)
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智豪辩护有期徒刑10年
邓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功判缓刑
罗某故意伤害致死一审判无期 ——智豪二审辩护改判有期十五年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