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被告人柏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xx区公安分局刑拘,同月,柏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同意接受柏某家属的委托,由智豪资深律师作为柏某的辩护律师介入该案。
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柏某,详细了解了其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并在查阅、复印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鉴于案情复杂,将此案提交智豪团队进行了讨论。
2012年8月,x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彭律师按照智豪团队提出的辩护方案,提出了1、不能因为在场的人员多就认为是聚众斗殴,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聚众斗殴的犯意。本案是经济纠纷所引发,伤者就是经济纠纷的一方,并无其他人员受伤,报复的目标特定。故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指控的是故意伤害,但公诉机关认为是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伤害,而辩护人认为本案直接构成故意伤害,并非是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辩护人对定性有异议。2、事件的引发是伤者多次阻工引发,伤者具有明显过错。3、被告人积极赔偿伤者。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最终对被告人予以轻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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