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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界定有關題目的復函
【發布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號】[2002]高檢研發第24號
【批准部分】 【批准日期】
【發布日期】2002.10.25 【實施日期】2002.10.2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法規種別】市場治理 【獨一標志】621
一、關於經營違法音像制操行為的處理題目。對於經營違法音像制操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尺度的劃定》等相關劃定辦理。
二、關於非法經營行為的界定題目,同意你部的意見,即:只要行為人明知是違法音像制品而進行經營即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正當經營資格並不影響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一系列環節,經營者購進違法音像制品並存放於倉庫等場所的行為屬於經營行為的中間環節,對此也可以認定為長短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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