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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的有關劃定,現對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乾題目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背國家有關鹽業治理劃定,非法出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峻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劃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目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目在十噸以上的。
第三條 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目累計計算;行為人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盈利,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產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出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出產、銷售不符合衛生尺度的食物罪、出產、銷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職員依法行使鹽業治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劃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劃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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