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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船员证书的条件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5202

 (三)取得船员证书的条件
    公约规定,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证书,应颁发给主管机关满意地认
为在服务、年龄、健康、训练、资格和考试各方面部符合要求的应试者。
    而该公约的附则部分分别针对船长和其他各类船员岗位规定了值班所应当遵
守的规则,发证和业务能力的法定最低要求等,成为适用该公约的强制性技术依
据。
    目前,该公约已经取代了《1936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并为国际海运
界所通用。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1 年5月 22 日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
准国际公约1991年修正案》,并于1992年12月 1 日生效。其主要修改之处是:为
·了与《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相配合,适应“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需要,将
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改为“无线电人员”,适用于在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
系统中工作的船上无线电人员,并规定了对这类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最低
附加知识和培训要求,以及继续精通业务和更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目前,公约及修正案均共有 115个缔约国,我国于1981 年 6月 8 日交存核
准书,1984年4月 28 日公约对我国生效。对于公约修正案,我国已默示承认,
1992年 12月 1 日对我国生效。
    但是,为了适应现代的船舶技术和航运管理的发展,国际海事组织正在对于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进行全面的审查和修
改,目的是全面提高船员的适任标准和建立安全有效的船舶造作体系。这意味着
国际船员的培训和发证制度要迎来一个崭新的法律环境。
    此外,与船员有关的国际公约还有:《1920 年船舶灭失或沉没失业赔偿公
约》、《1936年最低年龄 (海上)公约》、《1921 年雇用未礴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
公约》、《1936 年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36年海员带薪休假公
约》、《1936年海员疾病保险公约》:、’《1936年船东对海员、疾病受伤或死亡应负责
任公约》、《1946年海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1946年海员体格检查公约》、
《1946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1946年海员养老金公约》、《1946年船员在船上
起居舱室公约》、《1946年船舶司厨发证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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