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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不同于物质财产的特点
  2011-7-24 来源:本站 点击:5209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产权利.0 正如麦克劳德所指出的,以权利为代表的无体物是一
倒度产品,它们“都不是财富,它们是制度”,是“能够帮助入
形成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的一种社会工具”③0 而信
息虽然没有物质性存在,但其自身却是实实在在的财富,具有使用
价值和交换价值。
    2. 信息不同于物质财产的特点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以下重要
特点:
    (1)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
分,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耗损、消灭。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
权利人所独占控制。法律不再保护以后,这种信息本身不因权利的
消灭而消灭,而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永久存
在。而物质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耗损、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
移而逐渐耗损以至最后消灭。
    (2)需通过物质载体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
    信息没有物质性存在,它必须借助于-.定的物质载体表达出
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所利用,进而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仅存在于头脑中的构-思、设计、理论、方法,在没有表达出来以
前,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3). 信息的载体可以被无限复制
    表达信息的载体可以被无限复制。这里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复
制这个概念的,它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复制和严格保持同一性的重复
使用,如按照图纸或一种方法制作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
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同
一信息可以用不同的载体固定,'而载体可以被无限复制,而每一件
复制品所体现的信息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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