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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法律性质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6901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在海商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船舶作为
$;律上的一种物,既有民法上物的一般属性,又在海商法上具有以下特殊的法律
    性质。
    (—)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
    现代用于海上营运的船舶价值昂贵,体积庞大,是由船体、船机、属具等部
分合成的水上浮动运输工具。每一组成部分虽都有独特的使用功能及其价值,但
是又都不能离开船舶整体而单独存在。否则,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在此
意义上,船舶在海商法上是一种合成物,具有不可分割,性。
    不过,从各国海商法的规定来砉,对于船舶属具的法律性质,存在着不同的
观点。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船舶是主物,而属具则是从
物。两者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时,可分割处理;两者归属于同一所有入时,依民
法上“:主物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对船舶的处分,其效力及于属具。而在英美
法系国家,则视船舶属具与船舶为不可分离的一个整体。我国《海商法》亦将属
具认定为船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是在船舶保险中可将船体、船机和属具
分别投保,但也不否认船舶属具与船舶不可分离的性质。
    仁)船舶是接不动产处理的动产
    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其功能就是通过在海上的移动,完成货物或乘客的
空间转移。这决定了船舶是动产的性质。然,由于船舶价值高、体积大,并且
因其主要体现运输工具的功能,故其所有权的转移不像作为流通对象的一般商品
那样频繁。所以,各国海商法趋向于将船舶视为不动产加以处理。诸如对于船舶
的所有权、抵押权实行登记制度等。
    (三)船舶是具育人格化属性的物
    各国海商法为了实现对于船舶的管理,普遍对于船舶进行拟人化处理。其主
要表现是通过船舶登记制度,使船舶具有船名、国籍、船龄和船籍港,甚至对于
船舶也适用失踪,这些都类似于法律上的入。
    但是,船舶经拟人化处理的法律性质在各国海商法上则形成很大差异。在大
陆法系国家,船舶虽经拟人化处理,具有类似于法律上人的某些特点,但其仍然
是物,不具有法律人格,,所以,只能是海事法律关1系的客体,而非主体。我国
《海商法》亦持此种观点。与此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海商法则赋予经过拟人化
处理的船舶以法律人格,使其成为海事法律关系,主体。这集中表现在英美等国
海事诉讼中的“对物诉讼”上。郎船舶可以其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
讼活动,成为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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