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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中
  2012-1-5 来源:本站 点击:6911

由于班轮运输普遍采用格式合同,使得货主较之承运人处于被动地位,所
    以,各国政府对于班轮运输实施了很大的干预,因而班轮运输的管理成为海运市
场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亦如此,具体体现在《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之中。
    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
输企业,不论是单独经营,或者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
际班轮运输的,均适用《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具体要求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
务,开设经营国际班轮航线的,必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
运营船舶资料,拟开航的航线、、班朔及沿途停治港口和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
单证在内的法定材料,经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
格。未依法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
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任何单位和个入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
和无船承运业务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
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 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 日。逾期未开航的,其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资
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老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
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 日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且应当自行
为发生之日起15 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
(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
中,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 日生效;协议运价自
    ③集装箱运输是20世纪60 年代以来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即发货人在发货地将货物装入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运至专用码头,再以专用设备将其装上
集装箱船运往目的地,。其特点表现在装卸迅速、方便、安全,减少运输过程中的般运次数和
:货物损耗,提高码头和船舶的使用率,节省费用等。我国海运业自 20世纪70 年代引进了集
装箱运输方式,如今,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
    ③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
输合同,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 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凭证,向托运人收敢运费,再向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其所承运的货物定舱和办理托运而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
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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