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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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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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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来源:本站 点击:5517 |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
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④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③公司发起入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lj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
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发行数额在;-'.千万元以上的;
2. 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 、单据的;
3. 股民、债权入: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 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l. 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
上的;
2. 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
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末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
者其他入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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