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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走私假币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7 来源:本站 点击:5216

—浅谈走私假币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1998 年 7 月 23 日,被告人庄某某受台湾走私分子的雇用,为其
运载“电脑零件”从台湾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同日中午,
被告人庄某某与台}穹走私分子共同将台湾走私分子送来的做人民币
装上“天吉福”号渔船的暗舱中,庄某某还得到台湾走私分子提供
的与大陆接货人联络的代号和频率。同日下午 5 时许,被告人庄:i
某纠集同案被告人庄某泰、吴某某 (均已判刑)驾驶“天吉福”号
渔船从台湾省高雄港出发,驶向大陆海域。航行途中,被告人庄某
某通过对讲机与大陆走私分子联络,商定交接地点为,5i经 116。151、
北纬 22。50'海域。同月 25 日凌晨 4 时许,“天吉福”号渔船孜至,ti经
116。16'、北纬 22。491的汕尾海域。前来接货的同案被告人陈某某
(已判刑)与刘某某、刘某支、刘某泉 (均另案处理)驾驶小木艇向
··天吉福”号渔船停靠。双方欲交接假币时,被我边防公安缉私艇莜
获。随后从“天吉福”号渔船的暗舱里查获 18 箱百元面额的机制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41·
·襄人民币,
[;去律问题】
    庄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假币罪。所谓走私假币罪,是
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
节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
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仅限于
造的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
·、色彩、线条等特征而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
芸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
节。按照伪造的方法,其可分为机制胶印、凹印假币,石板、木板、
髦板印假币,复印、誊印假币.,照相假币、描绘假币、板印假币、复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某纠集他人从台湾省高雄市驾船偷运伪造
的人民币到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分子,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假币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i::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专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q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问题结论】
    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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