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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7 来源:本站 点击:5214

题   记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林某某生产、
——浅谈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1992年,被告人林某某 (31 岁)等-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
许可证的条件下,利用几个农民翻译得来的资料,擅自生产所谓的
··仙女牌”特效“美容雀斑露”,致使30 多名消费者在使用了这种化
妆品后,都程度不同地感到面部皮肤长时间灼痛、红肿,轻者色素
沉着,满脸黄黑斑,数月不见消褪;重者出现大面积黑斑,有的甚
至“脸部大面积重度烧伤 (化学剂)”。经药品检验所对“美容雀斑
露”进行检验,结果为“本品星酸性,
能外用。”①
含有少量硫酸和少量汞,不
某某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
第二编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法律问题】
林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晶罪。所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依刑法第150条之规定,单
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 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和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国家为加强
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
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
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
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瑕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
品。这里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
的卫生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种类繁多,只要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该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生产、销售的是“仙女牌”特效.·美容
雀斑露”,未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特殊用途的祛斑
化妆品,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3..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
售。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在末取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下,
擅自生产、销售“仙女牌”特效“美容雀斑露”,其主观故意可堪确
认.
    4.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
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严重后果”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情
形:①毁人容貌,即因使用伪劣化妆品而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
能障碍,如使人头发受损、皮肤变色、脸上长斑等。②给人造成肉
体上的痛苦。如皮肤搔痒、灼痛、肿胀等。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产量大的;④虽然没有致容貌毁损,但受害人数多、
受害地域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⑨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如
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在末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仅
凭几个农民翻译得来的资料,擅自大量生产、销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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