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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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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大责任事故菲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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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6 来源:本站 点击:5266 |
第二编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题 记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 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殷某某偷接高压输电线致人死亡案
——浅谈重大责任事故菲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傍晚,枞阳县因遭受大风暴雨的袭击,在
往枞阳和官桥两个区的 6511 变电所 1 万伏 09 号线路发生断电故-
。县供电局立即通知枞阳、官桥两个区的电管站负责查处,在线
故障未彻底排除前,任何人不许送电。五月十一日,枞阳区线路
检查符合送电条件,经供电局同意,在枞阳区黄羹乡第十二耐张
杆处开断,使通往官桥区方向的线路断开,通往枞阳区方向的线路
电。五月十二日上午入时许,枞阳区黄羹乡楼庄村团结圩圩t7 因
无电排涝,圩口电力排灌站司机 (非正式农电工)殷某某会同本村
春·:村长马某某,圩口看守曾某某等五人一同查线。查到高压线第十
二耐张杆时,发现线路开断处,即商议要接通电线。殷某某提出必
! 先拉开王家亭变电所总开关,方可登杆接线。副村长马某某表示
·司意。于是,- 凡人乘三轮车来到王家亭,殷某某登杆拉开了总开关
和跌落保险,切断了电源。三人返回高压线开断处,仍由殷某某登
杆,接通官桥方向本已断开的十二耐张杆上断开电路,接着,殷某
某又在向官桥方向延伸的第十八耐张杆输电线路。十一时三十分,殷
某某合上了王家亭变电所总开关及跌落保险,便第十二至十八耐张
杆这段通往官桥方向 (包括楼庄村)正在停电检修的高压输电路带
电。五月十二日十二时左右卜、官桥区农:电工汪、张等四人奉命继续
立在地面上三人,只见汪的左手处蓝光一闪,冒着青烟,约四十
钟后,汪坠落水田,在场人员立"进行"电急g; S!:
恢复呼吸,送医院抢救直至五月二十日上午,
【法律问题】
殷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1I讨论要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谓重大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筑企业或者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刷工厂、矿山、林场、
他企S;÷7I虽然不是正式农电工i 但他是当地群众
第二编 总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认的村排灌站司机。因而他是受村委会委托,从事管理、使用排
洪设备的工作,并兼任临时农电工作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因
此,本案中殷某某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2..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殷某某不负责任的违章作业,使县供电局
官桥区方向的供电管理人员不知 09高压输电线路已提前被他人
偷偷接通,' 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3.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案中·殷某某虽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但
有多年电工操作的经验,熟知用电规则。·他明知自己闳合电闸的
行为,有可能发生他人触电伤亡事故,、1但他却轻信能够避免,其主
上显然存在过失。
4.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
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
蓑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
三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卜劳动
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
节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
二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
袭作习惯。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昕指
,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
卞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
立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
新刑法案例评析
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
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
重大伤亡,是措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致入重伤三人以上的;严
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
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措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
没有安全保证,' 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敌不
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
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广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当被
告人准备开动电机排涝时,发现无电,遂会同副村长、圩口看守等五人
一同查线,并擅自接通电路造成被害人触电身亡,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结论】
殷某某虽不是正式农电工,但其受村委会委托从事管理、使用
排洪设备的工作,并兼任临时农电工作,在其履行职务中,明知其
闭合电闸的行为,可能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但轻信能够避免,仍闭
合电 1、,造成被害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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