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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1-10-6 来源:本站 点击:5213

新刑法案例评析
题    记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坏
易燃易爆设备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铰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某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浅谈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陈某某,男,26 岁,蒙古族,某市光学仪器厂工人。
1989 年12 月 9 日,陈某某到本厂锅炉房,找正在值班的司炉工
张某某聊天。其间当张某某去上厕所时,曾经当过司炉工的陈某某
发现锅炉水位表上显示无水,于是他便在未检查锅炉压力表等部件
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水泵电钮向锅炉注水。当见到锅炉进不去水时,
陈某某认为不是大问题,所以张某某回来后,也未将此情况告诉张
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某聊过一阵以后,陈某某怕锅炉的水被烧开,趁
张某某不泣意,打开水源进水。他认为这样就没事了。但已经烧干
的热锅炉突然被注入冷水,当即裂损变形,连成直接经济损失 13 万
余元。
【法律问题】
陈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新刑法案例评析
    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过失是指行 人对造成人身伤亡或
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状态。本罪的过失,表琬为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
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f·或者虽然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年果。主观上没有故意也
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入陈某某自以为当过司炉工,对其擅自操作锅炉
所产生的后果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使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
变损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
讲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
造成这种严重后果与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要有直接的甲果
关系,即在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情况下,这种严
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种工作-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可
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方式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擅自操作锅炉卜发现锅炉内进不去水st_,
不及时向值班人员讲明,最终导致烧干的锅炉裂掇变形,给国家造
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本案中,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危险物品罪的区别。
    二者主观上都有过失,都有危害后果的发生,侵害的客体都是
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
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有时
普通公民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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