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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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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6 来源:本站 点击:5235 |
第二编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题 记
过失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坏燃气
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蹇某某过失损坏燃气设备案
——浅谈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黄某某,男,29 岁,汉族,某市电机厂工人。
·1983 年 9 月 30 日下午,黄某某在自家搭的棚子里挖菜窖。当挖
刭距地面 1. 5米深时,发现有一直径为 0. 3 米的铁管。他误认是
废管子,决定继续深挖,不料一镐下去,铁管子被刨出一个大洞,发
出煤气味。黄某某才意识刭是煤气管道。此时天色己暗,黄某某忽:
明天再说吧。于是,黄某某便放下工具回家了。晚 22 时许,黄妻举.
蜡烛到棚子里找东西。在接近棚子时,引起了从煤气管道里溢出的
大量煤气的燃烧,将周围邻居的 600 多平方米房屋烧毁,直接经济
损失 90 万余元。黄妻也被当场烧成重伤。
【法律问题】
黄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新刑法案例评析
【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所
谓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已
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簧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黄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簧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危害公共设备的安全,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及健康。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一类犯罪。
这类il罪不仅会危害燃气设备的安全,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
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
未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已掇坏的煤气管道不采取任何保护措
施,以致溢散的煤气燃烧,造成600多平方米民房被烧毁,已严重
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簧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过失的内容包括应当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自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的。
综上,被告人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撩坏燃气设备罪。
本案中,在认定簧某某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时,还应注意区别。过
失损坏燃气设备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者的共同点是:主
观上都有过失,客观表现上都有严重后果的发生。不同点是:危险
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
人员,有时普通公民也可构成;造成事故的条件和原因是在生产、储
存、运输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事故;犯罪客
体是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而过失损坏燃气设备
罪不是破坏燃气本身而是破坏生产、储存、输送及保护燃气安全的
设备。
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
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二者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表现上都有危害后果;
二者区别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只限于工厂、矿山、林
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科技和生产指挥
人员;造成事故的条件和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客体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破
坏燃气设备罪不一定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破坏的对象是燃气设
备,危害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由是,簧某某的行为已构
成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9条第 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右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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