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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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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 来源:本站 点击:5338 |
题 记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邓某某犯盗窃罪因精神发育迟滞被减轻处罚案
——浅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参与张某某 (已判刑)实施的盗窃、流氓活
动被判刑。在邓某某刑满释放不久,又受张某某等人的引诱并与他
们纠合,于 i99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在当阳、宜昌等地,多次潜入
单位和居民宿舍,参与盗窃 22次,盗得现金、香烟、衣服等物,价
值 1.4万余元。案发后,邓某某之父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1993 年 5 月 26 白,经湖北省沙市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对邓
某某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 (轻度),限定刑事责任
能力”。③
【法律问题】
邓某某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新刑法案例评析
【讨论要点】’
限8;4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十
【问题解说】
本案中卜邓某某如果是正常人,肯定要对自已的盗窃行为负刑
事责任,但经司法鉴定,邓某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所谓限制责任
能力,又称减轻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为精神病等原因,在实施
犯罪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处于完全刑事
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
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重性精神病的缓解期,病人基本上
恢复了自制力,仍有残留的精神病症状和某些轻度或者中度的精神
发育迟缓者,以及轻性精神障碍者中的极少数人,对自已危害行为
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等情况。实施了
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精神
病等因素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减弱的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我
国刑法第18条第 2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这样的精神发育不全的人由于精神疾病或某
种精神障碍致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属于限定刑事责
任能力人。对于这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一般也都予以从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
又受同案犯的诱惑而多次参与盗窃,这说明邓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其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丧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邓
的智力发育程度尚未达到十四岁,个人自制力较低,不具有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因此,司法鉴定认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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