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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2011-10-1 来源:本站 点击:5270

●100●
新刑法案例评析
题   记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何某某醉酒后杀人案
——浅谈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1991 年 9 月 11 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务琐事与其父!
先后在其家中和咸阳市广场地下宫等处酗酒。当晚12 时左右,
某又到成阳市吴家堡桥北羊肉泡馍馆喝酒。饭馆经理发现何句
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再喝了,并让服务员李某、徐某护ii
某回家。李、徐二人·用自行车杷何护送到何的家门口,等候乍
人出来作个交待。此时何某某进屋拿出一把菜刀,向李某的
砍一刀,徐某见状逃离,何持刀追赶未追上。何某某的弟弟6
赶到现场,见李某被砍倒在地,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李;
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何某某所在的工厂和车间均以何某某平素没有劣
贯表观较好为理由,要求对何某某从宽处理。③
【法律问题】
何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杀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③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判决:
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萤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失去控制〕持刀杀死无辜人,是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看他是否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
说,本案实际上是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第
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
法原则上确认醉酒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因为:
淬酒人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从医学角度肴,- 醉酒因程度不同
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这时饮酒人的高级神
陆皮层功能受到抑制,思维能力和行动的精确度减退,说话毫
丢,粗鲁无理,容易感情用事,招惹事非,辨认和控制行为的
登有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自己
能力严重减弱。醉酒人在轻度和中度醉酒时,其辨认和控制
亍为的能力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因而仍具
责任能力,- 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此时,他完全可以积极地
乍为形式的犯罪。第三期为昏迷期,·又称高度酒醉。此时醉者
害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而伴有鼾声,极易引起
姜甚至危及生命。此时,虽不能实施积极的作为犯罪,. 但可能
r作为的犯罪。例如,扳道工,因醉酒而没有及时扳道岔,以致
匡大交通事故等。(2)醉酒人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即主观上
I:。因酗酒而酿成醉酒,完全是人为的,酗酒的人知道醉酒后,
意志自由的能力,这是醉酒人在酗酒时可以预见的,有预见
酗酒,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我国
≡张,:“行为的原因由于故意”,不能免除刑事责任。(3)酗酒
新刑法案例评析
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公德。醉酒是人为的,声全可以控制。行为
人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但破坏社会秩序,而且往往给国家和
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惩罚和预防醉
酒人犯罪。
    醉酒,有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之分。醉酒人,即普通醉酒人,又
称生理性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致使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醉酒。
在生理醉酒状态下,醉酒人因酗酒导致酒精中毒而引起一定程度的
精神紊乱,一般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生理醉
酒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酗酒,醉酒后虽然在精神上有一定
程度的紊乱,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自
已持刀杀人的危害后果,作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是
知的,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应追究刑事表
任。
    在把握生理性醉酒的同时,还应注意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国内外司法精神病学、医学界,都一致认为属于
精神病的范畴,是一种精神病症。它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
反映而急性发作的一种酒精中毒病态。患病人一般并不知自己患
此症,平时也不饮酒或者很少饮酒,一旦饮酒急性发病后,即产生
短暂的严重精神障碍,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症状,甚至会发t;
盲目的暴力侵害行为。病理性醉酒人完全失去了辨认和控制自E1 4:
为的能力。病态结束后,病理性醉酒人对发病及其病中的作为多;L
记忆或很少回忆。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酒精中毒已使醉酒人完:;
丧失责任能力,这种状态,醉酒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
应当作具体分析:(1)醉清人不知道自 己会发生病理性醉酒,因I;
而少量饮酒后导致病理性醉酒,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f
为的原因非出于故意,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醉酒人知道白已
有病理性醉酒,,故意饮酒而导致病理性醉酒,这种状态下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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