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熊某、罗某某在本市x招待所502号房间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50克及冰毒6克,人民币58,850元。
辩护律师提出:1、毒品海洛因350克证据不足,毒品所有权属在逃的李某,本案属典型的特情诱人犯罪,本案的整个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实际也没有流入社会;2、本案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熊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完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律师的辩护获得了完全成功,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