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女,对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判决结果不满遂提起上诉。
2008年11月,王某(曾因教唆他人犯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6月26日解教)在程亚玲的带领下接受“IPC异业联盟”传销宣传,得知在认购180元的slv卡即可加入该组织,通过购买层级资格、分红股等,并发展下线以相同方式加入该组织即可从中提成获利。后郭开红加入该组织并成为“董事”级别,后又发展了徐某等人为其下线;徐某又发展了何秀溶等人为其下线;何秀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李纯敏等182人为其下线;张筱玲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于华等21人为其下线。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
被告人王某之妹在多方打听及上网查找资料之后,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专业性强、认真负责,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律所,遂最终决定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所代理该案二审的辩护人。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智豪律师作为该案的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接案后当天智豪律师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于委托其间会见被告人8次,尽心尽责,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本案律师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大家都踊跃发言,发表对办案的看法,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切入点,最终提出了如下全面的辩护意见。
(三)具体辩护方案
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徐某系王某上线陈某发展的,由陈某安排为郭某的下线。此外,按照一审判决书中徐某证词的表述,上诉人王某并没有组织发展徐某为下线,那么由徐某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180多名传销人员就与上诉人王某无直接或间接关系;
2、关于证人吴某。该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该证据没有直接指向,无证明事实;
3、关于王某获利的事实已在被告人劳教决定时被评价过了,如果再次评价会导致重复评价;
4、王某解教后并没有直接发展下线人员,且其之后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都属于可有可无;
5、王某自愿退赃,深刻悔罪,其本身也是一名受骗者;
6、王某涉嫌犯罪的时间是从2008年11月开始,而《刑法修正案(七)》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由于先前该行为涉嫌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相比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轻,所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跨越修订刑法实施日期的继续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予以酌情考虑。
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介入后认真分析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家属共同的努力方向均是获得较轻量刑。承办律师及时与承办机关取得联系并交换意见,随后为当事人争取诉讼。虽然,本案被维持原判,但是智豪律师所做的工作,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也是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肯定的,当事人表示,如果一审请了智豪律师,判决结果肯定会有所不同。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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