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任某,男,1963年出生,大学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设备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刘某好处费13.5万元,先后3次收受李某好处费4万元,共计17.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免费咨询:
案发后,任某的妻子很焦急、伤心,四处托朋友打听重庆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乃重庆甚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立马打电话咨询,次日来到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取了任某妻子对基本案情的介绍后,张主任提出任某的归案可能存在自首情节,本案应向法院争取认定自首情节,任某妻子听后感受到了智豪所的专业性,对智豪所给予充分信任,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任某辩护。
辩护工作:
1、立即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任某。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需要许可会见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因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争取尽快会见当事人。并按法律规定,给任某通信,告知已接受委托,正在积极争取会见批准过程中,望其摆正好心态,注意好身体,一旦得到批准,会立即去看守所会见。
2、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承办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1)任某到案后悔罪态度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该案的重要证据已收集完毕;(3)任某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任某社会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且任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退赔涉案钱款;(4)任某母亲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任某系其唯一抚养人;(5)任某及保证人在区内均有固定住所,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随传随到。将以上理由整理成文,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3、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集团队资源和集体智慧拓展辩护的广度和深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承办律师提出 ,全所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各抒己见,承办律师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任某争取认定自首。
4、数次会见任某和多次书信交流,为任某及家属送去贴心关怀。智豪所一直提倡人性化服务,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任某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任某的案件进展和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的挂念;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任某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数次与任某通信,关心任某的生活状况,并劝其摆正好心态,律师会尽最大的努力为其辩护。在生日、节日时,去看守所问候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还有家人和律师在关心、支持着他。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团队的辩护策略下,经过不懈努力和坚持,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任某获轻判。
判决下来后,承办律师再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任某,任某表示对结果很满意,感谢智豪律师的辩护。
在“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信念的指引下,只要有一丝希望,都要坚持争取,这既是对当事人的承诺,也是对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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