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亲办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任某涉嫌受贿20万 智豪特色辩护获轻判 >> 详细
任某涉嫌受贿20万 智豪特色辩护获轻判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467
 案情简介:

 

任某,男,1963年出生,大学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设备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刘某好处费13.5万元,先后3次收受李某好处费4万元,共计17.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免费咨询:

 

案发后,任某的妻子很焦急、伤心,四处托朋友打听重庆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乃重庆甚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立马打电话咨询,次日来到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取了任某妻子对基本案情的介绍后,张主任提出任某的归案可能存在自首情节,本案应向法院争取认定自首情节,任某妻子听后感受到了智豪所的专业性,对智豪所给予充分信任,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任某辩护。

 

辩护工作:

 

1、立即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任某。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需要许可会见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因本案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争取尽快会见当事人。并按法律规定,给任某通信,告知已接受委托,正在积极争取会见批准过程中,望其摆正好心态,注意好身体,一旦得到批准,会立即去看守所会见。

2、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承办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1)任某到案后悔罪态度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该案的重要证据已收集完毕;(3)任某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任某社会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且任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退赔涉案钱款;(4)任某母亲年老体衰,生活无法自理,任某系其唯一抚养人;(5)任某及保证人在区内均有固定住所,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随传随到。将以上理由整理成文,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3、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集团队资源和集体智慧拓展辩护的广度和深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承办律师提出    ,全所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各抒己见,承办律师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任某争取认定自首。

4、数次会见任某和多次书信交流,为任某及家属送去贴心关怀。智豪所一直提倡人性化服务,承办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任某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任某的案件进展和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的挂念;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任某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数次与任某通信,关心任某的生活状况,并劝其摆正好心态,律师会尽最大的努力为其辩护。在生日、节日时,去看守所问候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还有家人和律师在关心、支持着他。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团队的辩护策略下,经过不懈努力和坚持,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任某获轻判。

判决下来后,承办律师再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任某,任某表示对结果很满意,感谢智豪律师的辩护。

   在“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信念的指引下,只要有一丝希望,都要坚持争取,这既是对当事人的承诺,也是对自己的承诺!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黄某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5万余元,智豪辩护从轻判处三年半
【下一篇】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雷某行贿7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09重庆打黑风暴中的“赌界”名人涉黑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功辩护
智豪律师巧辩张某行贿案 不懈努力获缓刑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一人、致重伤一人、致轻伤一人 于法于理于情强力辩护终获15年最轻判处
李某涉嫌诈骗罪 ——智豪辩护成功取保结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