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
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这就使犯罪行为又具有了应受惩罚性的特征。应受惩罚性
是犯罪的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区别的一种
表征。这说明,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
度的一种评价,在通常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该种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轻的,则
说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构成了犯罪,
在通常情况下,就需要采用刑罚的方法予以及时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人得到
应有的惩罚和改造厂 使广大公民和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从另一方
面来看,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4;i为。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
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
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
除公职等。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
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是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正因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触犯了
刑律,才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犯罪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与司法实践中对某个犯罪入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表明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是犯罪行为,不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不是犯罪行为。后者是在肯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要不
要给犯罪人以一定的刑罚处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
到刑罚处罚,但因具有某种从宽处理的条件 (如犯罪后自首、未成年人犯罪等)不需
要判刑而予以免除处罚,这与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是不矛盾的。因为只有在行为
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个前提下,才能免除刑罚处罚。
总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任何犯罪行为必须
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三个基本特征相互统一,紧密结合,形成了我国刑法中的
完整的犯罪概念,它集中反映了犯罪行为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
罪的本质特征,说明将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阶级性。
而刑事违法行为和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反映了何行为是犯罪并得到什么必
然结果,揭示了犯罪的法定性。一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有刑事违法性,也不
会受到刑事惩罚,就不是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处罚的
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这-概念,对我们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适用刑罚,具
有重要意义。
另外,还应注意本条中的“但书”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但书”部分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是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的
前文是从正面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后文的“但书”则是从反面来说明什么行为
不是犯罪,应该说这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对“但书”应作如下理解:
1. 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 "睛节显著轻微”和
··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对于这类问题,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本法的具体规
定加以判断和认定;
2. 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是措本法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能理解为已经构成犯罪,
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
3. 要把“但书”与免予刑事处罚区别开。本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 " "情节轻微”,不仅与"‘但
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而且二者在性质上也完
全不同。“但书'·规定是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而第37条规定是已构成犯罪,但情节
轻微,不需要判刑的,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