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
告人、辩护入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不出庭,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根本没有机会进行质
证,严重损害了其诉讼权利。从公正性上看,证人出庭率低,不利于当事入
特别是被告人利益的保护,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人质询证人证言就无法实
现,这显然对被告入是不公平的,是对案件诉讼程序化、审判公正性极大
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