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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2013-6-25 来源:本站 点击:5295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末被办案机关掌握,或

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

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

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

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

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里鱼直苴鲑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已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

交代自已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

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已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

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有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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