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犯罪分子请求亲友“协助立功”或者犯罪分子的亲友主动“协助
立功”的情形屡有发生,司法认定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认为,立功应该具
有亲为性,由犯罪分子的亲友而非其本人直接实施的行为,不能归之于犯罪分
子,敌“协助立功”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立功。为此,《意见》规定:“为使犯罪
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
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
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在理解本规定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意见》强调“直接”二宇,意在说明亲友的协助行为与犯罪分子本
人并无实质性联系。如犯罪分子本人掌握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案件线索,
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因客观原因借由其亲友帮助得以将其他案
件侦破或者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的,则另当别论。
第二,犯罪分子的亲友应犯罪分子的要求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
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入
的,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意
愿,虽不成立立功,但在量刑时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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